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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立法會去年通過修訂的《2021年業主與租客(綜合)(修訂)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,即劏房租管,將於1月22日起生效。配合新變化,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,與《條例》同日生效,為地產代理提供其在處理劏房租賃時需遵循的指引。地產代理如未能遵守通告內的指引或相關法律,可能會被地監局紀律處分。

  局方指,昨日舉行的業界聯絡會議上,地監局已向商會代表簡介了有關處理「規管租賃」的通告重點。通告有5個重點:首先,代理需告知準租客持牌人在交易中的身份;第二,在安排客戶訂立租賃協議前,向客戶解釋《條例》第IVA部的主要規定,包括有關租住權保障和租金規管及每項「規管租賃」隱含的強制性條款的規定;第三,代理需向客戶提供每項「規管租賃」隱含的強制性條款的摘要副本;第四,建議客戶以書面達成「規管租賃」,從而清楚反映雙方協議的內容;最後告知客戶租賃協議不應載有與租住權保障和租金規管的規定,及「規管租賃」隱含的強制性條款不一致的條款。

(來源: 文匯報)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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