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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明星藝人都會選擇置業作投資保值,當中更有不少是以首次置業的名義買樓,包括「舖王」梁紹鴻及藝人謝霆鋒等。近日甚至乎有一名大於80歲的名人以首置名義購入單位,引起市場關注。

有關名人是前特首董建華,他在任期間,拒絕按慣例入住禮賓府,並一直租住中半山豪宅嘉慧園的單位至今。他近月得知該單位業主願意出售其物業,於是決定購入。

成交單位為嘉慧園C座2樓單位,實用面積3,335平方呎,成交價$1.6億,平均呎價$47,976。由於董建華是以首置客身份購入,是次只需繳交$680萬印花稅,即為樓價的4.25%。

以這宗成交為例,究竟首置與非首置身份入市,需繳交的印花稅相差多少呢?非首置的話,稅率一律為15%,即是$2,400萬,兩者相差$1,720萬。由此可推斷,市場上透過「甩名」、「轉名」,以自製首置客身份避稅個案趨增的原因。

何謂首次置業?首置客是指簽署買賣合約時,未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永久居民。從未買樓,抑或是已賣樓人士,只要買樓時沒有持有住宅物業,也可以符合首次置業的定義。

事實上,根據現行對首置客的定義,首次置業人士並一定是首置的。比如說,業主以公司名義持有其他單位,但以個人名義去買樓時,仍然是首置身份,只須繳付較低稅率的「從價印花稅」。

因此,首置定義惹來不少爭議,認為這違反了計劃協助首次置業人士的原意,而且有避稅之嫌。由於自製首次置業並不是難事,難免會被買家濫用,政府應設法堵塞有關漏洞。

要處理的話,首要是要先重新界定首次置業的定義,以提高首置的門檻,例如夫婦的首置名額設有限制,如夫婦間有任何一人擁有住宅物業,另外一方即使沒有持有物業,都視有非首次置業。

此外,由於「甩名」、「轉名」,亦是常見的自製首次置業的方法,政府可以以此角度出發,比如說將記錄中曾經持有物業的人,一律定義為非首次置業;或者業主除名後若干年內不可以首置的名義買樓入市等。

無可否認,自製首置名義去避稅,並不是違法的事,但始終他們不是真正首次置業,對真正的買家未免有點不公平,政府理應要完善有關制度,以達到「能者多付」的徵稅原則。

(來源:三地產焦點 第三百四十期)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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