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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家印花稅
 
生效日期:2012年10月27日
 
除非獲豁免,除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(即該人為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)外,任何人(包括有限公司)於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取得的住宅物業的交易,均須於「買賣協議」或「售賣轉易契」上加蓋「買家印花稅」。「買家印花稅」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(以較高者為準),以 15 % 的稅率計算 。除現有印花稅及「額外印花稅」(如適用)外,所有住宅物業亦受限於劃一15%的「買家印花稅」。
 

**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,一切最終以香港稅務局公佈為準。

 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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